管理制度

学籍学位管理

东北大学关于授予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后30日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凡是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有效学籍期限内通过省学位外语课程的统考;考试语种应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毕业后不得参加学位课考试。违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学校有权依法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二次)、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其中一种处分者;

学生受处分后,若以后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申报学士学位。

3.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结业者。

第四条 根据成人教育本科生的毕业时间,学校集中两次受理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学位。时间为每学期前四个教学周。逾期者不予受理。

毕业生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时间要求提交申请学位的材料。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申请者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外语课程合格证(2012年11月以前考试者);

4.申请学位者电子数据。

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教务处学籍学位管理科。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 3551 次

友情链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