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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质量管理

东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宣传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发挥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在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奖励在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东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以上教学成果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果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及评审

1.个人(或集体)申报,基层单位推荐,学院(或院级单位)初评后,选出教学效果好、代表本单位教学改革水平的成果,填写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汇总。

2.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组织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主管校长批准,确定东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及等级,并给予奖励。

三、奖励等级及办法

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奖级,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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