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籍学位管理

关于对《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工作实际情况和改革要求,现对《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大校字[2017]66号)、《东北大学本科生成绩基本信息管理办法》(东大教字[2017]63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对《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修改

(一)原文第三章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考。即课程不及格时应参加以后年级的正常课程学习及考核。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重修重考注册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修改为“以考试方式结课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必修课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补考、重修重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分别注明“补考”“重修重考”字样。其它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照学校课程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文第三章第二十条“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以后学期的重修重考”修改为“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以后的补考或重修重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记载”。

(三)原文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四)原文第八章第三十八条“毕业资格预审核时,应届毕业生累计未获学分小于21学分的可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重考”予以取消,不再设置毕业生预审核、毕业生重考等工作环节。

二、《东北大学本科生成绩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绩录入及归档”之“(一)录入时间及要求”中“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录入学生成绩到综合教务系统”修改为“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0日内录入学生成绩到综合教务系统”。

三、除以上修改外,两原文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大学

2018年11月15日


发布日期:2019-01-08 浏览: 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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